同益股份(300538)_公司公告_同益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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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审批程序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及时对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送公司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董事长确认。第九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符合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须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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