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号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晨晖、章逸、刘双双: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5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合计金额40,091.44万元,超出前期董事会审议的2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限额。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4月22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1.3条、第6.3.5条的规定。赵晨晖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章逸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双双作为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