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仁科技(300550)_公司公告_和仁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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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仁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所面对的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七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八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并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日常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筹备投资者关系交流会议等。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公司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完善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信息和发展动态。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及时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八条公司专业部门应对公司网站的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和整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及有序。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公司视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按有关规定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或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应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四条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

通活动创造机会。第三十六条避免在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节现场参观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现场参观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应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

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预约具体参观调研时间。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四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互动易平台的问答回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前述工作,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容撰写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适用法律对其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相关信息或者回复方可发布。对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内容,董事会秘书可以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或者投资者提问回复事宜,征求外部咨询机构的意见。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公司的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节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咨询电话和来访的投资者。对于不能立刻答复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留下对方联系方式,跟踪掌握有关问题的确切情况后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对于电话交流以及来访接待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应遵守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投资者印象调查等事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或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二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六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六十四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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