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5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 20
第五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 22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 24
第七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30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30
第九章保密措施 ...... 31
第十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 31
第十一章附则 ...... 3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或“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等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五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
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板块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第十七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
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原则上应当提前
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
披露时间。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三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
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二十六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二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第二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本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
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又预计本期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
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
号编报规则”)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七条公司出现第三十六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
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三十九条公司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本制度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四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第四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四十五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四十六条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八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及时进行披露。第四十九条已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五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第五十一条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
保。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五十三条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第五十四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
规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五十五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第五十六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前述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七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第五十八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第五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六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六十三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十四条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第六十五条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
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六十六条《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第六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
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
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
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九)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六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第六十九条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后披露,
所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报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
文件;
(三)公告信息报送深交所,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第七十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第七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第七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第七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七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七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七十七条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七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第八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八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八十三条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八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
自部门、各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各自部门、各自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各自部门、各自公司相关的信息。第八十八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第九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九十一条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九十二条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
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九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
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九十六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
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
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第九十七条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
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
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第九十八条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
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第九十九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一百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文件以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第一百〇一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同意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第一百〇二条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第一百〇三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九章保密措施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当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发布的信息,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考虑,
必须是公司已经披露过的信息或是不会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的信息。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发
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邮编:518116联系电话:0755-29893456-81300传真号码:0755-29895093电子邮箱:ir@szkexin.com.cn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过”、
“低于”、“少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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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