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彦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名,代表股份72,756,95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135%(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名,代表股份70,619,01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9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名,代表股份2,137,93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外的其他股东)156人,代表股份14,984,2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4%。(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63,741,55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020,227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9,721,323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25,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0%;反对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5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11%;反对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61%;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13,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5%;反对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1%;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4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56%;反对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6%;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