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辰光(300570)_公司公告_太辰光: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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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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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董事长;

、一名独立董事;

、一名非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外,其他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负责发展战略研究的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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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资本运作或兼并收购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针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的洽谈;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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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根据战略委员会要求,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认为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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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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