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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本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小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小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小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小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内部审计小组配备与审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任务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及公司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各项专题审计等。
第九条内部审计小组对审计范围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
(二)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
(三)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况;
(四)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五)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六)与财务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
(七)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第十条内部审计小组的主要职权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的意见并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七)检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工
作情况,并提出建议。第十一条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小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
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
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
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
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对公司的
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及严重损失浪费的
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对阻
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
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有权建议公司
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制定审计工作
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并安排审计工作。
(二)审计实施前应通知被审计部门有关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法,
参加审计的小组成员以及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检查、
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
容、时间、方法、与审计有关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审计情况、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报告的内容及时反馈给被审计部门,听取意见、确认审计结论。
(六)审计终结后,认为应当做出审计决定的,要草拟审计决定书,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给被审计部门执行,并抄送公司总经理。
(七)经批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
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内部审计小组负责人提出申诉,并抄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被审计部门在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仍须执行。如改变原决定做出新决定的,按新决定执行。第十三条被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内审小组报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内审小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保管。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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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