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300582)_公司公告_英飞特: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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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300582证券简称:英飞特公告编号:2025-05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日(周五)下午16:10

)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即2025年

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日(星期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号A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GUICHAOHUA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8人,代表股份102,747,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止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已回购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7,490,000股,下同)的35.30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1,890,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856,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3人,代表股份856,72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856,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以现场或网络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487,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5%;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7,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219%;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25%;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2,655,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98%;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6%;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6%。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2,655,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98%;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6%;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6%。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2,655,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98%;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6%;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6%。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2,654,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2%;反对80,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4%;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4,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23%;反对8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1%;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谢天律师、沈雨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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