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25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2026 年3 月1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非独立董事郭智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作为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经 建投”)委派的董事,因浙江经建投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郭智勇 先生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 务,辞去上述职务后,郭智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6 年3 月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 职的公告》(编号:2026-011)。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架 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经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广州永金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 意提名曾国伟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经股东会同意选举曾 国伟先生为公司董事后,董事会同意曾国伟先生担任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职务,其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2025 年12 月2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崔言民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崔言民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崔言民先生 将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30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 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编号:2025-083)。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架 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董事会同意提名田雪峰女士(简历附后)为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经股东会同意选举田雪峰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后,董事会同意田雪 峰女士担任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其 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田雪峰女士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5 日
附件:
曾国伟先生简历
曾国伟,男,1969 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1 年7 月至1999 年12 月,任广州市财政局正科级主任科员;2000 年1 月至2006 年9 月,任广 州市新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2006 年10 月至2010 年10 月,任广州市 志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0 年10 月至2015 年3 月,任德庆中建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5 年4 月至2020 年1 月,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中心副总监;2020 年2 月至今,从事投融资和并购等金融服务。
曾国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田雪峰女士简历
田雪峰,女,1974 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中国石油 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副教授、硕导、党支部书记。
田雪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