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300598)_公司公告_诚迈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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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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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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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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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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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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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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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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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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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十四条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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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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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六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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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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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计财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三条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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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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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报告人对前述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属于可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情形的,提请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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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协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七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在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

第六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条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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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罚则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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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部门规章、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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