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300602)_公司公告_飞荣达: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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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300602证券简称:飞荣达公告编号:2025-065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同意公司开立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430,883股,发行价格为

14.8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4.89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6,256,273.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3,743,721.23元。截至2023年

日止,主承销商长城证券已将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缴股款人民币999,999,994.89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14,499,999.92元后的剩余款项人民币985,499,994.97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指定

专用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391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2025-060)。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名称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1758880244203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管理、存放与使用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是募集资金账户开立行,由于该支行为二级支行,无公章,根据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由其所属一级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对外用印,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监管银行(即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颖、高俊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各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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