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300612)_公司公告_宣亚国际:关于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及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07年1月17日营业期限:2007年1月17日至2057年1月16日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12号41幢平房102室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告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巨浪科技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宣亚国际:关于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及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300612证券简称:宣亚国际公告编号:2025-071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及设立、变

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及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求,确认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及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德证券”)对公司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38号)同意,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64,521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4,903,294.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0,559,905.7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84,343,388.29元。上述资金于2024年3月4日到位,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4)第010014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巨浪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浪科技”)已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

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求,增加北京星声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声场”)、北京星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募投项目“全链路沉浸式内容营销平台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增加重庆市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同意新增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2025年9月2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星声场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和使用。公司、星声场与保荐机构、宁波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址下同)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经审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公司变更了部分募集资金用途:1、调整原募投项目“全链路沉浸式内容营销平台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周期等,并调整项目投资规模;

、终止实施原募投项目“巨浪技术平台升级项目”;

、新增募投项目“InfinityAgent-AI营销智能体交互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互中心项目”);

、上述募投项目变更后,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有明确用途,公司计划将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供公司日常经营所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5年12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InfinityAgent-AI营销智能体交互中心建设项目17,702.8913,932.89
2全链路沉浸式内容营销平台项目18,292.443,836.50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补充流动资金10,688.7110,690.19
3.1其中:本次新增补充流动资金2,498.382,499.86
3.2前次补充流动资金8,190.338,190.33
合计46,684.0428,459.58

注:上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银行存款利息等金额。

三、本次变更前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和管理。

本次变更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初始存放金额募集资金余额注1备注
宣亚国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注211091440771001828,652.5919,722.28
巨浪科技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注281107010123027611930.0099.04巨浪科技作为“巨浪技术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拟分期向其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巨浪科技实缴增资100万元。
星声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860211100012040240.00373.07星声场作为“全链路沉浸式内容营销平台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拟分期向其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截至目前公司已向星声场增资500万元。
合计28,652.5920,194.39

注:1.募集资金余额为截至2025年12月24日的账户余额;

2.本公告涉及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系监管协议签订主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系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

四、本次明确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及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一)明确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1、明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交互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业务实际开展需要,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及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巨浪科技、上海宣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亚上海”)为交互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即公司和巨浪科技、宣亚上海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相应增加上海市为实施地点,即该项目的实施地点为北京市、上海市;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巨浪科技、宣亚上海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增资进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在原“巨浪技术平台升级项目”中,巨浪科技作为实施主体,公司已向其实缴增资100万元。鉴于巨浪科技本次明确为交互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且仍采用增资方式推进,该笔资金将继续用于交互中心项目建设。

本次确认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运营的需要,除明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外,交互中心项目的计划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次明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此外,若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环保等方面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1)北京巨浪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755931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任翔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7年1月17日营业期限:2007年1月17日至2057年1月16日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12号41幢平房102室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告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巨浪科技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上海宣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EF6B922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任翔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5年4月11日营业期限:2025年4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华南路363弄40号19层01单元(名义楼层22层01

单元)、09单元(名义楼层22层09单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宣亚上海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及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根据变更后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需求,在“宁波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原在“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用途。近日,公司、巨浪科技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变更情况如下:

1、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宣亚国际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86031110002155280InfinityAgent-AI营销智能体交互中心建设项目

注:宣亚上海将结合项目实施进度适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账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巨浪科技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8110701012302761193原“巨浪技术平台升级项目”终止,变更为“InfinityAgent-AI营销智能体交互中心建设项目”
账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宣亚国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110914407710018原“巨浪技术平台升级项目”终止,变更为取消“巨浪技术平台升级项目”,保留“全链路沉浸式内容营销平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五、《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宁波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方系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6031110002155280,截至2025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InfinityAgent-AI营销智能体交互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在乙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祁宏伟、任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孰低)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保荐机构重新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14407710018,截至2025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197,222,795.5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链路沉浸式内容营销平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祁宏伟、任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公司、巨浪科技与中信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一: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北京巨浪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于2024年3月22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现募投项目发生变更,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原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巨浪技术平台升级项目”均变更为“InfinityAgent-AI营销智能体交互中心建设项目”。

二、原协议第四条变更为“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祁宏伟、任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

三、原协议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变更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原协议第十一条第

款、第

款中乙方、丙方的联系方式。

五、本协议生效后,即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及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巨浪科技、宣亚上海为交互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即公司和巨浪科技、宣亚上海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相应增加上海市为实施地点,即该项目实施地点为北京市、上海市;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巨浪科技、宣亚上海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增资进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根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需求,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增加实施地点及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明确以及增加实施地点有利于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优化配置资源,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中德证券对公司本次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三)《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确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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