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联网络(300628)_公司公告_亿联网络: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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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联网络: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规章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四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八条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及个人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及个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六)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第九条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或个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七)其他重要资料。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外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或其他包含对外担保内容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批、反担保合同的签订、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按月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按年度收集被担保人的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第二十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具体按《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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