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300637)_公司公告_扬帆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时间:

扬帆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300637证券简称:扬帆新材公告编号:2025-040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为满足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025年

日至2028年

日内,浦发银行杭州分行与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

千万人民币,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扬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扬帆”)对该最高债权额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次担保属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江西扬帆已履行了其内部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樊彬

、注册资本:

23475.013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2年

、营业期限:

2002年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化工产品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担保双方关系:江西扬帆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单体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364,505,572.871,291,649,155.26
负债总额683,242,244.87586,653,699.66
净资产681,263,328.00704,995,455.60
项目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731,396,408.81472,954,620.88
利润总额-44,846,033.5625,000,833.85
净利润-46,042,709.5623,137,213.18

11、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江西扬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债务人: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反担保条款:无。

四、公司累积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审批的为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5,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6.70%。

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签署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函对应的担保总金额为47,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8.99%,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055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2.65%。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发生的担保。其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25,000万元;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22,000万元。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本次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江西扬帆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

、江西扬帆与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