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整体修订内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字样。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 |
| 2. |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 3. |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
| (三)监事会提议时;(四)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议时;(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4. |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 5. |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约定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和作出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约定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和作出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6. | 第十三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 第十三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三)委托人的签字、盖章、日期等。…… |
| 7. |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8. | 第三十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 第三十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特此公告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