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_公司公告_联合光电:国投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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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电:国投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2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益光电”)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核查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杨兆曦龚湛珂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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