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爱乐达股票代码:300696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星瀚远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成都高新区新程大道78号5栋1单元8层808号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新程大道78号5栋1单元8层808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爱乐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6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附表: ...... 18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星瀚远航、受让方、乙方 | 指 | 成都星瀚远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转让方、甲方 | 指 | 冉光文、丁洪涛 |
| 爱乐达、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标的公司 | 指 |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标的股份 | 指 | 指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52,767,536股,占标的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0000%,以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标的股份应为无限售流通股。 |
| 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交易 |
|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 | 指 |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成都星瀚远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注册地址 | 成都高新区新程大道78号5栋1单元8层808号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智航联科(成都)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子蕙) |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G147EP13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航空商务服务;民用航空材料销售;航空运营支持服务;航空运输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成立日期 | 2025年10月16日 | |||
| 经营期限 | 2025-10-16至无固定期限 | |||
| 通讯方式 | 成都高新区新程大道78号5栋1单元8层808号 | |||
|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成都前沿航科科技有限公司 | 9,900 | 99% | |
| 2 | 智航联科(成都)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1% | |
| 合计 | 10,000 | 100%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姓名 | 李子蕙 |
| 性别 | 女 |
| 职务 | 智航联科(成都)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表)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5107**********0522 |
| 长期居住地 | 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爱乐达股份系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爱乐达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在转让方冉光文、丁洪涛及其一致行动人谢鹏、范庆新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特作出不可变更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会以谋求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干预上市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除《股份转让协议》所披露的现有一致行动关系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会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2,767,53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8.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冉光文先生、丁洪涛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分别受让冉光文先生、丁洪涛先生持有的爱乐达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383,768股、26,383,768股,合计占爱乐达总股本比例18.0000%。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冉光文先生、丁洪涛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124,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825%,与一致行动人谢鹏先生、范庆新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0,678,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09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星瀚远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767,5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0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星瀚远航 | 0 | 0.0000% | 52,767,536 | 18.0000%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转让方一):冉光文
甲方二(转让方二):丁洪涛
乙方(受让方):成都星瀚远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转让方一、转让方二统称“转让方”)
(二)股份转让数量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2,767,536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
18.0000%)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甲方的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 转让方 | 目前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 拟转让股份 | 转让后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 |||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转股数(股) | 转让比例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 甲方一 | 35,715,521 | 12.1832% | 26,383,768 | 9.0000% | 9,331,753 | 3.1832% |
| 甲方二 | 35,176,175 | 11.9993% | 26,383,768 | 9.0000% | 8,792,407 | 2.9993% |
| 合计 | 70,891,696 | 24.1825% | 52,767,536 | 18.0000% | 18,124,160 | 6.1825% |
(三)股份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交易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最终交易价格为定价基准的80%,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22.432元/股,甲方以人民币1,183,681,367.56元的总价向乙方转让标的公司52,767,536股股份。
甲方的具体转让对价如下:
| 转让方 | 转让股份数(股) | 总交易对价(元) |
| 甲方一 | 26,383,768 | 591,840,683.78 |
| 甲方二 | 26,383,768 | 591,840,683.78 |
| 合计 | 52,767,536 | 1,183,681,367.56 |
各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股份交割安排
1、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共同向深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交所就股
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2、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五)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41,999,999.68元人民币(详见下表),作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明细如下:
| 转让方 | 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元) |
| 甲方一 | 20,999,999.84 |
| 甲方二 | 20,999,999.84 |
| 合计 | 41,999,999.68 |
2、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67,999,998.73元人民币(详见下表),作为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明细如下:
| 转让方 |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元) |
| 甲方一 | 83,999,999.36 |
| 甲方二 | 83,999,999.36 |
| 合计 | 167,999,998.72 |
3、第三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31,536,273.98元人民币(详见下表),作为第三期的股份转让款,明细如下:
| 转让方 | 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元) |
| 甲方一 | 165,768,136.99 |
| 甲方二 | 165,768,136.99 |
| 合计 | 331,536,273.98 |
4、第四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三十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四期的股份转让款642,145,095.18元。第四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明细如下:
| 转让方 | 第四期股份转让款(元) |
| 甲方一 | 321,072,547.59 |
| 甲方二 | 321,072,547.59 |
| 合计 | 642,145,095.18 |
(六)声明、保证与承诺
1、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中每一方独立且连带的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1.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1.2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1.3除已公开披露的自然人冉光文、丁洪涛、范庆新、谢鹏外,甲方与上市公司在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现有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1.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系真实持有,甲方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1.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或新设其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或任何第三人权利或权益;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本协议签署日后,无任何第三方提出主
张或采取冻结标的股份、申请撤销交易等任何行动,以限制本次交易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或阻碍、撤销本次交易的实施。
1.6本次交易不因甲方自身或其近亲属的债务或担保情况,而被暂停、中止、终止或撤销。本协议签署日后,无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提出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次交易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1.7本协议签署日后,上市公司未发生任何对本体及子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存在或基于合理的预测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8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2、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2.1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2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2.3其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价款,并保证用于支付该等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
2.4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本次转让中取得的标的股份。
2.5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七)税费
1、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纳税义务,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如果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应缴的税款负有代扣代缴权利(义务)的,该方将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2、本协议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商谈、草拟、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依法签署或盖章后生效。
2、各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各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各方同意,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4、各方同意,除法定情况及本协议约定的单方解除情形外,本协议应由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并终止。
5、如本协议已根据上述第4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各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交易前的原状。
(九)违约责任
1、各项如因过户完成日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或甲方本协议项下声明、承诺、保证不实、或违反该等声明、承诺、保证,如未如实披露给乙方,导致标的公司出现纠纷、诉讼、仲裁、借款、担保、票据债务、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资质被吊销、业务暂停或终止、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造成损失,或形成负债或或有负债并导致标的公司实际承担的,则乙方有权自转让款中扣除部分金额,该部分金额按照“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支付的赔偿或罚金款项”乘以“标的股权比例”计算的金额为准。
2、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
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3、如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对乙方发生赔偿义务的,乙方在向甲方按期支付对价现金前,有权在到期应支付的对价现金中先扣除甲方应赔偿金额后支付给甲方。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冉光文先生、丁洪涛先生所持有的爱乐达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爱乐达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爱乐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亦不会对爱乐达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爱乐达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受让方签署的《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爱乐达证券事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星瀚远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智航联科(成都)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子蕙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成都 |
| 股票简称 | 爱乐达 | 股票代码 | 30069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成都星瀚远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成都高新区新程大道78号5栋1单元8层808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52,767,536股变动比例:增加18.000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请参照本报告“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不排除■请参照本报告“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的“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星瀚远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智航联科(成都)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子蕙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