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300708)_公司公告_聚灿光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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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0

300708证券简称:聚灿光电公告编号:

2025-077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销回购股份所致,不涉及股东增持或者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71,746,804股变更为938,915,144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孙永杰先生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持股比例由

11.93%被动增加至

12.34%,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2025年7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对存放于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且尚未使用的32,831,660股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已于2025年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71,746,804股变更为938,915,144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孙永杰先生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持股比例由

11.93%被动增加至

12.34%,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永杰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权益变动时间2025年9月9日
权益变动过程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回购股份用途由“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已于2025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71,746,804股变更为938,915,144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孙永杰先生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持股比例由11.93%被动增加至12.34%。
股票简称聚灿光电股票代码300708
变动方向上升√下降□一致行动人有□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增持/减持/其他变动股数(万股)增持/减持/其他变动比例(%)
A股0.000.41(被动增加)
合计0.000.41(被动增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其他√(因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注销,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孙永杰先生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触及1%整数倍)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股东投资款□其他□(请注明)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11,588.4011.9311,588.4012.3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897.102.982,897.103.09
有限售条件股份8,691.308.948,691.309.26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否√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不适用)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3.律师的书面意见□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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