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300708)_公司公告_聚灿光电: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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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

300708证券简称:聚灿光电公告编号:

2025-090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主持人:董事长潘华荣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6日(星期三)14:00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26日09:15-15:00。

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9日(星期三)

、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告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通知附件),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等。

9、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05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7人,代表股份309,798,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8,753,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31,044,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482人,代表股份14,286,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1人,代表股份14,261,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065,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1%;反对2,43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2%;弃权299,8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4,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753%;反对2,43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58%;弃权299,8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89%。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08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55%;反对2,43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7%;弃权275,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370%;反对2,43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79%;弃权275,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82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04%;反对2,700,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8%;弃权271,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1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921%;反对2,700,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052%;弃权271,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811,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59%;反对2,716,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8%;弃权27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9,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934%;反对2,716,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37%;弃权27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28%。

提案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783,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68%;反对2,71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6%;弃权302,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1,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964%;反对2,71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75%;弃权302,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489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60%。

提案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989,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35%;反对2,501,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5%;弃权306,7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8,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432%;反对2,501,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99%;弃权306,7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69%。

提案2.0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763,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3%;反对2,745,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3%;弃权289,2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1,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551%;反对2,745,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01%;弃权289,2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189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8%。

提案2.07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102,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00%;反对2,425,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8%;弃权270,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334%;反对2,425,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58%;弃权270,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07%。

提案2.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115,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0%;反对2,410,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1%;弃权272,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3,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203%;反对2,410,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29%;弃权272,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789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8%。

提案2.09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215,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2%;反对1,283,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5%;弃权298,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4,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242%;反对1,283,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74%;弃权298,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10关于废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41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21%;反对1,01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弃权372,8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98,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865%;反对1,01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4%;弃权372,8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01%。

提案3.00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784,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1%;反对2,728,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8%;弃权285,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2,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035%;反对2,728,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08%;弃权285,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7%。

本提案表决结果生效以上述提案

1.00获得通过为前提;由于提案

1.00已表决通过,本提案表决结果生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承伟律师、王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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