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证券简称:捷佳伟创公告编号:2025-072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日:
2025年
月
日
2、本次归属股票数量:578,420股,占本次归属前公司总股本的0.1663%
3、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人数:344人
、本次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近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介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每股66元(调整前)。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外籍员工,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以上是授予日(2023年
月
日)的整体授予情况。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5、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授予对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431人) | 170 | 100% | 0.4882% |
| 合计 | 170 | 100% | 0.488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归属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0% |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0% |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00% |
注:上述“净利润”的计算依据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因本次及后续股权激励导致的股份支付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归属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 考核等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需改进 | 不合格 |
| 个人归属系数(N) | 100% | 75% | 50% | 25% | 0% |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个别员工表达了希望成为激励
对象的诉求,公司和监事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除上述情况外,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431名激励对象授予17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431名激励对象授予1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
1、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1)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5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69,450股;
名激励对象因自愿放弃归属导致其第一个归属期对应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12,220股全部作废。综上,公司合计作废781,670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作废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900股。
2、价格调整(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6日、2024年5月22日实施完成了2022年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同意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4.6元/股。
(2)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实施完成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同意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3.4元/股。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二、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办理601,62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二)激励对象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归属条件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说明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
月
日,本激励计划于2025年
月
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2、满足归属条件的情况说明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 归属条件 | 成就情况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 归属条件 | 成就情况 |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0%。上述“净利润”的计算依据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因本次及后续股权激励导致的股份支付的影响)。 |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361Z0143号),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63,592,212.05元,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为2,795,160,284.44元,较2022年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增长162.71%,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归属条件。 | |||||||
|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 除1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纳入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外,其他36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个人归属系数均为100%。 | |||||||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事宜。
3、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本次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66人,可申请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601,620股。对于已授予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予以作废处理,本次作废合计15,9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
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
名激励对象离职、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等放弃本次可归属的全部21,000股限制性股票,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部分放弃本次可归属的2,2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放弃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200股。因此,本次实际归属人数由366人调整为344人,实际归属数量调整为578,420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具体情况
、归属日:
2025年
月
日
、归属数量:
578,420股
3、归属人数:344人
4、授予价格:63.4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股权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情况、放弃权益的处理方式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
名激励对象离职、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等放弃本次可归属的全部21,000股限制性股票,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部分放弃本次可归属的2,2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放弃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200股。
7、激励对象及归属情况如下: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2025年10月16日。
、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
578,420股,占本次归属前公司总股本的0.1663%。
| 授予对象 | 本次归属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股) | 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归属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百分比 |
| 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344人) | 1,451,550 | 578,420 | 39.85% |
| 合计 | 1,451,550 | 578,420 | 39.85% |
五、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0月9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361Z0050号《验资报告》:
“经我们审验,截至2025年9月25日止,贵公司已收到344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578,420股的行权款36,671,828.00元,其中计入股本578,420.00元,计入资本公积36,093,408.00元。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47,713,586.00元,股本人民币347,713,586.00元,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4月9日出具容诚验字[2025]361Z0012号验资报告。截至2025年9月2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48,292,006.00元,累计股本人民币348,292,006.00元。”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本次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0月16日。
六、本次归属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归属后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本次归属后新增股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60,577,557 | 17.42% | - | 60,577,557 | 17.39%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87,136,029 | 82.58% | 578,420 | 287,714,449 | 82.61% |
| 三、总股本 | 347,713,586 | 100.00% | 578,420 | 348,292,006 | 100.00% |
、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578,420股,本次办理股份归属登记完成后,总股本将由347,713,586股增加至348,292,006股,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归属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9月19日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和方法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及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验资报告;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