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要求及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者各子、分公司按照《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附件1),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2),并将部门负责人或者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者子公司、分公司及其部门负责人或者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五)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
(二)未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三)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
(四)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
(五)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未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者本制度实施后另
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修改时亦同。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作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者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员 | |||
| 申请主体(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名称) | ||||
| 事项披露类型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注1) | □不适用□适用期限届满日: | |||
| 是否已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2)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全部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注2) | □是□否 | |
| 申请主体负责人意见 | ||||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
注1:表格中“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形,并列明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豁免披露的情形请选择“不适用”。注2:提交本表格申请时,应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并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