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29证券简称:R越博1公告编号:2025-003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中国证监会已调查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李占江先生、刘恒先生、徐方伟先生、于懿先生、孟涛先生、钟孟光先生、贺靖先生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内容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先生、刘恒先生、徐方伟先生、于懿先生、孟涛先生、钟孟光先生、贺靖先生: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越博动力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以及退货不入账等方式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导致上述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至2022年涉嫌虚增收入分别为42,466.66万元、26,267.59万元、13,786.52万元、9,891.41万元、2,168.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6.08%、67.88%、41.33%、32.25%、15.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5,324.76万元、3,263.18万元、3,620.31万元、2,201.71万元、-72.0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46.30%、4.00%、92.14%、8.01%、0.30%。
(二)虚假出售资产2020年,越博动力将子公司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畅行)全部股权虚假转让至武汉汇创蓝天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蓝天),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900.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48.37%。
(三)不当确认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收入2022年,越博动力按照总额法核算其以代理人身份开展的新能源车辆销售收入,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981.09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0.14%;虚增营业成本7,981.09万元。
二、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越博动力向安庆中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其中2,400万元直接用于偿还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股份质押款,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69%。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2021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3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12,605.52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20%;2022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5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23,076.09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9.70%。
李占江2015年至2022年12月任越博动力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越博动力经营管理,并在2022年6月至12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决策并组织实施越博动力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及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事项;将越博动力借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股份质押款,并对上市公司隐瞒该信息;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占江未对越博动力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审慎关注;知悉重大诉讼情况,但未提醒公司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刘恒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任越博动力董事,2018年6月至2022年1月、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任越博动力副总经理,分管越博动力销售业务,在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分管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刘恒在李占江的安排下,负责实施了越博动力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及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事项。
徐方伟2019年6月至2024年2月任越博动力财务总监,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任越博动力副总经理,长期负责越博动力财务工作,在越博动力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徐方伟应当知悉并关注越博动力资金划转和财务数据存在异常,应当发现河南畅行的转让行为存在异常,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对越博动力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的收入核算方法予以审慎关注。
孟涛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任越博动力监事,2015年至2024年4月任越博动力生产总监,分管越博动力生产部、仓储部等,在越博动力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在管理仓储部、生产部期间,
孟涛应当知悉越博动力收到大量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退货,但未对相关销售退货的异常情况予以审慎关注。
钟孟光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任越博动力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证券事务部、法务部工作。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钟孟光未对越博动力重大诉讼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在知悉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后亦未及时改正。
于懿未在越博动力任职,2019年至2021年期间,在与李占江接触中知悉越博动力“做大业务”的意图,并根据李占江的请求和安排,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虚假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入27,014.38万元。
贺靖2022年前未在越博动力任职,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与李占江接触中知悉越博动力“冲业绩”的意图,并根据李占江的请求和安排,提供其控制的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虚假销售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入9,106.13万元;同时,贺靖还提供其控制的汇创蓝天配合承接越博动力虚假出售的河南畅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越博动力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越博动力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同时在2022年年报中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按照总额法核算的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相关营业收入和成本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会认为,越博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于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刘恒,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徐方伟、孟涛;于懿、贺靖明知李
占江主导越博动力经营业绩造假,仍连续多年配合开展相关虚假业务,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违法,其中贺靖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减轻情节。
对于越博动力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徐方伟。
对于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
对于越博动力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钟孟光。
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存在组织指使越博动力虚增新能源汽车销售业务收入和利润、虚假转让资产及隐瞒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对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越博动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50万元。
2.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30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850万元;对刘恒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对徐方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元;对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3.对于懿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元;对贺靖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二、对越博动力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越博动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2.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对钟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越博动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850万元;
三、对刘恒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徐方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于懿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钟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八、对贺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李占江作为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决策、组织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恒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参与组织实施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占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恒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是否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事宜。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