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5证券代码:400229 证券简称:R越博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6号收到日期:2025年11月10日生效日期:2025年11月1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本公司 |
| 李占江 | 董监高 | 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刘恒 | 董监高 | 时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 徐方伟 | 董监高 | 时为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 孟涛 | 董监高 | 时为公司监事、生产总监 |
| 钟孟光 | 董监高 | 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在管理仓储部、生产部期间,孟涛应当知悉越博动力收到大量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退货,但未对相关销售退货的异常情况予以审慎关注。钟孟光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任越博动力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证券事务部、法务部工作。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钟孟光未对越博动力重大诉讼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在知悉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后亦未及时改正。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博动力借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股份质押款,并对上市公司隐瞒该信息,其审议越博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未发表异议并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相关辩解不能成立。三是相关诉讼文书材料、合同文件、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第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占江、刘恒、徐方伟、孟涛等人未勤勉尽责,签署相关年度报告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是李占江时任越博动力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越博动力经营管理,并在2022年6月至12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其在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占江是越博动力案涉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李占江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组织指使越博动力虚增新能源汽车销售业务收入和利润、虚假转让资产及隐瞒关联交易等行为。我会对上述行为予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刘恒时任越博动力董事、副总经理,其分管越博动力销售业务,实施了越博动力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及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事项,是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徐方伟时任越博动力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长期负责越博动力财务工作,应当知悉并关注越博动力资金划转和财务数据存在异常,应当发现河南畅行的转让行为存在异常,但其未予以充分关注。
四是孟涛时任越博动力监事、生产总监,在管理仓储部、生产部期间,孟涛应当知悉越博动力收到大量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退货,但未对相关销售退货的异常情况予以审慎关注。
第三,本案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第四,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依法采纳当事人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涉及罚款缴纳,将增加公司财务负担。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6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