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300747)_公司公告_锐科激光: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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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300747证券简称:锐科激光公告编号:2025-049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正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6人,持有股份248,210,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持有股份241,958,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3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0人,持有股份6,252,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0%。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3人,代表股份6,282,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0,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0人,代表股份6,252,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48,129,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7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弃权9,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590,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5%;反对2,579,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1%;弃权40,5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60,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8%;反对2,40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8%;弃权40,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59,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4%;反对2,40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8%;弃权41,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45,760,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8%;反对2,40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9%;弃权40,5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32,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979%;反对2,409,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59%;弃权40,5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续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10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76,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弃权29,9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75,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78%;反对76,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8%;弃权29,9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82,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17%;反对2,390,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32%;弃权37,5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54,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81%;反对2,390,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534%;弃权37,5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锦屏律师、钱程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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