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中部分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存在离职以及第二个行权期届满但存在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等情形,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一)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中16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94,939份不得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二)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前述约定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5日。截至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届满,除上述离职的
激励对象外,21名激励对象当期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02,918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以上两种情形合计注销297,857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和中介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中部分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存在离职以及第二个行权期届满但存在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等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已获授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因此,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以及第二个行权期届满但存在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等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等人员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公司本次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
(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行权期条件成就、作废/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