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为股份(300751)_公司公告_迈为股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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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合作,就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款项开展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金额累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在该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一、开展应收款项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作机构:国内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具体合作机构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合作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交易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

3、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具体每笔保理的存续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5、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6、业务相关费用:根据单笔业务操作时的具体金融市场价格及市场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7、主要责任及说明:

(1)针对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公司存在回购客户尚未支付的应收账款本金的风险。依据保理合同基本条款约定,在客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理公司支付保证金、回收款、手续费(如有)、融资利息(如有)等的情形下,保理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全额回购尚未支付的融资款及相关款项。

(2)针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保理公司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公司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关款项。

应收款项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二、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合作机构、确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含指导子公司具体实施),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3、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应收款项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合作机构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收回现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推动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业务的发展,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快资金周转,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因此,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本议案。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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