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六条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
(二)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第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总经理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经理向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向部门负责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
第十七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总经理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总经理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为总经理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总经理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若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除行使副总经理的职权外,还可在总经理的授权下,组织领导各副总经理全面开展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制定的生产计划或作出的决议。
第二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以上条款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可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和以公司名义决定的各类奖惩事项;
(八)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总经理根据会议的需要认为应参加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要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不能履职时,可以授权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员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员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5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应在来不及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做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三)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四)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担任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责任;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出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六章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绩效评价和薪酬制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经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限制其权利;
(二)免除其现行职务;
(三)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