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300763)_公司公告_锦浪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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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锦浪科技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文杰 联系电话:021-23187032保荐代表人姓名:廖翔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不适用,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4年度注销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不适用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3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3条的要求;

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

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无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

回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

务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

5.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采取

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报告期内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变更的情形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年3月14日(即“交

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

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文杰

廖 翔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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