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3证券简称:锦浪科技公告编号:2025-101转债代码:123259转债简称:锦浪转02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18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一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3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048,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2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588,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0,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7%。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3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81,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21,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0,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7%。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0,845,3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4%;反对186,5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7%;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78,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10%;反对186,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6%;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
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公司架构、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0,835,9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5%;反对195,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68,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47%;反对195,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37%;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6%。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88,295,9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90%;反对2,734,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5%;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28,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358%;反对2,734,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03%;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8,261,4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10%;
反对2,769,5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7%;弃权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94,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089%;反对2,769,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696%;弃权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5%。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8,290,3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61%;反对2,734,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5%;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23,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65%;反对2,734,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03%;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3%。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8,261,4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10%;反对2,769,0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4%;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94,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089%;反对2,769,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634%;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88,295,7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89%;反对2,736,1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2%;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28,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333%;反对2,736,1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63%;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4%。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88,281,7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6%;反对2,750,6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98%;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14,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601%;反对2,750,6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58%;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0,823,7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
反对207,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56,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8%;反对207,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22%;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1%。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吴少雄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