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股份(300770)_公司公告_新媒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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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4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下属企业,下同)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保持并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单位、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通过列席决策会议、流程监控、风险评估、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等方式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项目)的事前事中监督;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协助被审计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一)对公司各业务部门、重要管理部门和其他独立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加强监督并实行例行审计,如有必要可进行事前审计;对其他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按需要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各业务部门、重要管理部门和其他独立经营单位负责人、重要关键岗位人员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

(三)对公司各单位、部门的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税收计缴、费用开支、新业务开展等进行专项审计。

(四)在发生特别事项如被审计单位股权变动、发生重大投资项目或出现严重经济问题时进行临时审计。

(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制度建设、投资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等。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业务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财务报告、预算执行、决算等有关资料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参与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开展调查和询问,要求关联方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和相关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工作进行故意拖延、阻挠、拒绝、提供虚假资料等不配合情形,经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采取封存资料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

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内部审计部门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内部审计部门需要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并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恰当的采购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涉及审计计划确定、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执行内部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终稿前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执行内部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对于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审计部门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限期报送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工作以及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审计工作档案的管理。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以审计项目为单位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管理。

(三)内部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10年。

(四)借阅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须经总裁批准。

(五)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档案销毁时审计委员会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内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部门报请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及被审计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于2017年12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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