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6 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3 月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6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3 月6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37 层深圳市 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3 月2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1 人,代表股份89,666,55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6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67,897,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7 人,代表 股份21,768,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8 人,代表股份9,756,6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 人,代 表股份9,75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14%。
议;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14,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80%; 反对1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5%;弃权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13%;反对1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6%;弃权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1%。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王兴平先生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14,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80%; 反对1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4%;弃权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13%;反对1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3%;弃权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王兴平先生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9%; 反对1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4%;弃权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21%;反对1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3%;弃权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6%。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王兴平先生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晓、罗逢林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