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 吴裕斌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吴裕斌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 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吴裕斌先生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武汉帝尔激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吴裕斌先生的辞职不 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但会导致公司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在补选产生的新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前, 吴裕斌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 职责,吴裕斌先生的辞职在补选产生新独立董事和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之后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裕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 诺事项。
吴裕斌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治理和规范 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吴裕斌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 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并考虑到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 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议通过,公司于2026 年3 月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张劲松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选举张劲松先生为独立董事后,张劲松先生将同时担任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任期自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劲松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劲松先生已 承诺将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劲松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将相应调整,因此,为保证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本次发 行上市后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组成进行调整,调整后各专门委员会 的构成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由王永海、齐绍洲、彭新波组成,其中王永海为主任委员;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张劲松、王永海、段晓婷组成,其中张劲松为主 任委员;
3、提名委员会:由齐绍洲、王永海、段晓婷组成,其中齐绍洲为主任委员;
4、战略委员会:由李志刚、段晓婷、王永海组成,其中李志刚为主任委员。
上述张劲松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其 独立董事任职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段晓婷女士的提名委员会 委员任期、王永海先生的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任职之日 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专门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任期保持不变。
四、备查文件
1、吴裕斌先生出具的《辞职报告》;
2、《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 年第1 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2 日
附件:个人简历
张劲松先生,1977 年11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国香港永久居民,无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毕业于康奈尔大学。2008 年2 月至2016 年8 月任摩根大通证 券(亚太)有限公司离岸中国固收销售主管;2016 年9 月至2019 年7 月任中信 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 年9 月至今任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劲松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 劲松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