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易天股份股票代码:3008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军鹏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靖林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601.602-1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签署日期:2026年1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股份”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天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7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18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释义项
|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 易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易天恒 | 指 |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柴明华、高军鹏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变更为柴明华、高军鹏。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
姓名
| 姓名 | 柴明华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140104************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军鹏
| 姓名 | 高军鹏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140202************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3、信息披露义务人:胡靖林
| 姓名 | 胡靖林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20111************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胡靖林 |
| 营业期限 | 2016-04-05至2026-04-05 |
| 出资额 | 229.5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9YYT3Y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601.602-16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胡靖林 | 普通合伙人 | 86.7000 | 37.7761% |
| 柴明华 | 有限合伙人 | 85.0100 | 37.0398% |
| 谭春旺 | 有限合伙人 | 17.0000 | 7.4071% |
| 刘建珍 | 有限合伙人 | 15.2999 | 6.6663% |
| 王国杰 | 有限合伙人 | 13.6003 | 5.9258% |
| 谭观云 | 有限合伙人 | 11.8998 | 5.1849% |
| 合计 | 229.5100 | 100.00% | |
(3)易天恒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 胡靖林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微组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6年9月28日,三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原《一致行动协议》”),股东胡靖林先生为易天恒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四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鉴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6年1月9日到期,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股东个人情况,胡靖林先生决定在上述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经友好协商达成合意,于2026年1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各方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胡靖林先生和易天恒持有公司股份无需再合并计算。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于2026年1月7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新《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后,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股东个人情况,胡靖林先生决定在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胡靖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天恒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与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变更为柴明华先生和高军鹏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减持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于2016年9月2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6年1月9日到期,经各方友好协商,三方于2026年1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各方确认自原《一致协议》到期之日即2026年1月9日后(“解除日”)正式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正式解除(为免歧义,各方确认解除日当日各方仍为一致行动关系),股份无需再合并计算。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及各方共同利益,保证公司经营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充分沟通协商,2026年1月7日,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同意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求同存异,顾及大局和整体利益,在公司的相关决策机制上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并重新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自2026年1月10日起,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形成新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变更为柴明华先生和高军鹏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1、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天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486,44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41.75%。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柴明华 | 20,537,851 | 14.66 |
| 2 | 高军鹏 | 17,240,513 | 12.31 |
| 3 | 胡靖林 | 10,448,584 | 7.46 |
| 4 | 易天恒 | 10,259,500 | 7.32 |
| 合计 | 58,486,448 | 41.75 | |
2、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胡靖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天恒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与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柴明华先生和高军鹏先生重新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778,3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7%,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形。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柴明华 | 20,537,851 | 14.66 |
| 高军鹏 | 17,240,513 | 12.31 | |
| 合计 | 37,778,364 | 26.97 | |
| 2 | 胡靖林 | 10,448,584 | 7.46 |
| 3 | 易天恒 | 10,259,500 | 7.32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相关股东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原协议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先生和高军鹏先生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778,3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97%,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柴明华 | 20,537,851 | 14.66 |
| 2 | 高军鹏 | 17,240,513 | 12.31 |
| 3 | 胡靖林 | 10,448,584 | 7.46 |
| 4 |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259,500 | 7.32 |
| 5 | 千一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千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03,852 | 5.00 |
| 6 | 陈飞 | 2,794,500 | 1.99 |
| 7 | 康宏刚 | 2,487,300 | 1.78 |
| 8 | 杨祖贵 | 1,673,800 | 1.19 |
| 9 | 张翼 | 636,500 | 0.45 |
| 10 | 徐来 | 630,367 | 0.45 |
1、如上表所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柴明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537,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6%,高军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240,5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1%,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778,3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7%。其他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比例均存在较大差异,且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
2、根据公司2024年至2025年期间历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平均比例约为48.87%。因此,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直接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3、柴明华先生和高军鹏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团队成员,柴明华先生在公司成立之初至2025年11月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高军鹏先生从公司成立起至今一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后,柴明华先生和高军鹏先生持股比例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7%,仍为第一大股东,其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重大经营管理、人事任命等事项仍具有重大影响。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影响柴明华先生和高军鹏先生在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力和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综上所述,自原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以及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变更为柴明华先生和高军鹏先生。本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查封或冻结的情况。
五、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变更为柴明华先生和高军鹏先生。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军鹏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相关披露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为2026年1月10日。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5、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
1、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已于2025年11月7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2、本次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股份减持事项。自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起6个月内,胡靖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天恒仍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胡靖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天恒作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股份的变动仍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易天股份证券部。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名或盖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
高军鹏:
胡靖林: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2026年1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名或盖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
高军鹏:
胡靖林: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2026年1月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
| 股票简称 | 易天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81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易天恒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南环路446号星展广场1栋A座401易天恒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601.602-16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赠与□表决权让渡□其他?(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柴明华:持股数量:20,537,851股,持股比例14.66%高军鹏:持股数量:17,240,513股,持股比例12.31%胡靖林:持股数量:10,448,584股,持股比例7.46%易天恒:持股数量:10,259,500股,持股比例7.3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数量:58,486,44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1.7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柴明华:持股数量:20,537,851股,持股比例14.66%高军鹏:持股数量:17,240,513股,持股比例12.31%胡靖林:持股数量:10,448,584股,持股比例7.46%易天恒:持股数量:10,259,500股,持股比例7.32%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及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胡靖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天恒退出一致行动关系,与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变动时间:2026年1月10日变动方式:2026年1月9日后解除原一致行动关系,通过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1月10日形成新的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变更为柴明华先生和高军鹏先生。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其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不适用□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名或盖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
高军鹏:
胡靖林: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202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