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包括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如下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参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