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智能(300823)_公司公告_建科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

建科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第四条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第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

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九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

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所列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投项目计划填写申

请单,由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执行。第十四条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

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程

序、回避制度,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该关联交易。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重新召开股东会讨论决定。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第十八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二十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

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第二十二条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

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二十三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

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同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

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第二十四条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二十六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七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

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二十九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

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三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

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

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第三十五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第三十六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万元

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三十八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三十九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十一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