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其他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公司发生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资金(含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债务;
(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第十二条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