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825证券简称:阿尔特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或“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订《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文件。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会召开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如无特殊约定,所有参加对象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均需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在初始设立时不超过12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参加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851.73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851.73万份,具体资金总额及份数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资金额确定。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总数的50%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总数的50%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均含本数)。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964,954股,占公司当期总股本501,417,333股的1.5885%,最高成交价为13.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07元/股,成交总金额99,958,038.23元(不含交易费用),其中3,982,477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185.158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49,804.0481万股的0.3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购买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4.60元/股,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9.19元/股。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9.06元股。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0.21元/股。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0.47元/股。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及确定方法,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兼顾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而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上述人员对保障公司战略目标实施、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适当的价格实现对上述人员的激励,可以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员工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吸引和留住优秀核心人才,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同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自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并对公司整体业绩指标和员工个人绩效进行考核,从而实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购买价格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设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6、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具体如下: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 第一期解锁 |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 | 50% |
| 第二期解锁 |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 | 50%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锁期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 第二个解锁期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202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成,则未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递延至第二个解锁期进行合并考核,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成的,持有
人所持未解锁份额(包括递延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均可解锁。
若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成,则持有人所持未解锁份额(包括递延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按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不同的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 100% | 100% | 70% | 0% |
持有人个人当期实际解锁份额=持有人所持当期份额以及前期递延份额(如有)×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持有人第一个解锁期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其未解锁的份额可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或递延至第二个解锁期进行合并考核,第二个解锁期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所持未解锁份额(包括递延份额)可以按第二个解锁期个人层面解锁比例进行解锁。若第二个解锁期仍存在不能解锁的标的股票,则由管理委员会按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指标实现情况出具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公司业绩考核情况及可解锁份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本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参与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本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事项;
9、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使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其他未按规定进行书面表决的情形,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延长等规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议案除外),并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后,应在15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过户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与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6、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8、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包括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份额回收及对应收益分配安排等事项;
9、决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个人考核未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
额的分配方案。涉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方案应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10、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1、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制订、决定、执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2、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行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使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13、持有人会议授权或本计划草案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主任。此后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六)代表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开立手续以及标的股票的购买、过户、登记、锁定以及解锁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放弃认购的份额进行重新分配,并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六)授权董事会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确定因个人考核未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方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前述份额的分配方案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若前述份额分配对象涉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分配方案;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八)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九)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十)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十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
第十三条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持有人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权利,并授权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
3、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人可以要求分配其所持本计划资产相关份额;
4、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自行承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和本管理办法;
5、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分配其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不得转让其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持份额进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持股计划份额被转让情形出现时,无条件认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持有人不配合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转让相关文件的,不影响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转让的效力,但因此给公司、受让方、其他持有人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公司、受让方或其他持有人等利益相关方均有权要求该持有人赔偿;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证券交易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如有)和托管费(如有)等费用,由持有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承担。持有人因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相关税费等,公司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股票售出后将持有人名下收益扣税后再行兑付持有人;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方法
第十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五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持有人按其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持有公司任何债券,不参与公司债券兑息等安排。
(三)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四)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五)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六)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陆续变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等资产,并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择期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可解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可解锁份额的比例,将可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持有人个人自行处置。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由管理委员会在存续
期届满前进行分配。
(七)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付款项后进行分配。
(八)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增发、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持有人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方法
(一)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且可出售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收益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其尚未解锁或不可出售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职务;
2、持有人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4、持有人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
5、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6、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
7、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8、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不适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1、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
2、持有人退休后返聘的;
3、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且其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持有人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锁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当期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且其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该等继承人不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持有人资格的限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锁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当期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
5、持有人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但该持有人仍留在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且可出售的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收益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其尚未解锁或不可出售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而不适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第十八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损益分配方法
(一)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敏感期等情形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第二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二)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敏感期等情形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前述自行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含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