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第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
得与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准用公司的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守则未列明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本守则由公司创立大会制定,修改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