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第九条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第十条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具体管理流程及内部审核程序,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报送定期报告、提交相关材料。
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但公司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或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不属于上述交易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交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本制度第四十八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四十八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对外担保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五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人员报告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邮件、传真、微信等书面形式进行报告,并同时报送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紧急情况时可先以电话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报告,且于当日或者次日上午补报书面文件和材料。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或者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者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提出信息披露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备案;
(五)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维护更新公司官网信息等,其初稿及有关资料应由该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九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第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归集上报重大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汇总上报信息的审核,健全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底稿,加强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做到披露信息有支撑、可追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购买与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保证报送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送资料需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
督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主体,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披露相关情况。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并定期检查其他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内部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内部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明确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内部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等,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递,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交所报告。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第一百〇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