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四)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工作细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工作细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工作细则之前,原工作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工作细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