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_公司公告_蓝盾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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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其中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的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1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和整理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次会议;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工作细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工作细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工作细则之前,原工作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工作细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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