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第七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第九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第十条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公司发生的其余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2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2/3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七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等进行跟踪监督,以便进行积极持续的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免除其职务等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制度。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制度之前,原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内”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制度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