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_公司公告_蓝盾光电: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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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1人,专职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的部署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经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制度。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制度之前,原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制度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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