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_公司公告_蓝盾光电: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

蓝盾光电: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有效实施,提升公司管理效率,规范公司运作模式,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经理与《公司章程》所称总经理相对应。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第三条本细则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诚实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依照工作分工,负责所分管工作的管理体系建设,负责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制定、宣贯、执行与考核;

(三)负责分管单位的组织架构设置、管理岗位与职位设置、管理人员安排等的拟订工作,报总经理批准;

(四)负责经营计划在分管单位的分解与落实,监督、检查,并有分管的中层管理人员奖惩的建议权;

(五)负责分管单位的KPI审核工作,报总经理批准;

(六)董事会秘书还应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召开、记录、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七)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讨论、研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单位负责人、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必要时,总经理可决定增加其他相关人员参会;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长提议时。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1/2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参会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1/2,会议应当另期召开。

第十九条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会议组织单位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请假。

第二十一条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和下发、会议布置事项的跟踪督办等。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发后执行,并作为公司公文档案保管。

第二十三条会议纪要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者改变执行内容。

第五章有关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七)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八)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如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细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细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细则之前,原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细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