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3证券简称:卡倍亿公告编号:2025-093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卡倍亿”)、惠州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卡倍亿智联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和《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近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成都卡倍亿在徽商银行不超过4,000万元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为成都卡倍亿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2025年9月30日)资产负债率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实际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实际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是否为关联担保 |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100% | 58.18% | 10,000 | 0 | 4,000 | 6,000 | 否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1日
4、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四路299号
5、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万元整
6、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7、经营范围:从事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汽车车载电子、汽车电子传感器、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汽车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8、与本公司的关系:成都卡倍亿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单位:元
| 截止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截止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191,705,649.79 | 198,751,085.39 |
| 负债总额 | 111,532,675.23 | 126,089,798.01 |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
| 流动负债总额 | 111,532,675.23 | 126,089,798.01 |
| 净资产 | 80,172,974.56 | 72,661,287.38 |
| 营业收入 | 263,556,882.77 | 376,535,998.49 |
| 利润总额 | 10,045,260.98 | 9,424,745.52 |
| 净利润 | 7,511,687.18 | 7,138,490.51 |
10、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3.保证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除债权本金以外,保证范围还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所对应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成都卡倍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也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
司的利益。此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成都卡倍亿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未要求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61%。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25,0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3.07%。
上述担保均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其他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徽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