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4 月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 公司202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2025 年5 月12 日召 开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2025 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1 亿元,同意公司在2025 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上 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 卡倍亿”)、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卡倍亿智联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2025 年4 月21 日、2025 年5 月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 年度银行 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和《2024 年度股东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 为本溪卡倍亿在工商银行不超过10,000 万元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为本溪卡倍亿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被担保方最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
是否
截至本公告
后剩余可
前对被担
披露日经审
近一期
后对被担
为关
持股比
保方的实
(2025 年9
用担保额
议尚在有效
例
保方的实
联担
际担保金
期内的担保
际担保金
月30 日)资
保
度
产负债率
额度
额
额
本溪卡倍
宁波卡倍
100% 51.50% 50,000 25,000 35,000 15,000 否
亿电气技
亿电气技
术股份有
术有限公
限公司
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3、成立时间:2013 年12 月10 日
4、住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工业园区C 区德科斯米尔路2 号
5、注册资本:22,250 万元
6、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7、经营范围:汽车电子技术、汽车电子装置、汽车零部件、传感器、电子 元器件、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开发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本公司的关系:本溪卡倍亿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单位: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截至2025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 947,006,825.74 869,436,954.12
负债总额 487,724,753.05 432,816,418.9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08,000,000.00 30,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484,083,255.00 425,821,931.19
净资产 459,282,072.69 436,620,535.19
营业收入 1,143,696,526.62 1,478,657,602.79
利润总额 27,277,099.28 34,008,573.99
净利润 21,585,387.90 27,422,265.99
10、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2、保证人(乙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
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
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
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
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
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
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
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本溪卡倍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
形,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
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
公司的利益。此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本
溪卡倍亿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未要求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1,00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97%。提供担保总余额为99,000 万元,
占公司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3.71%。
上述担保均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
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其他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