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指导、监督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对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一)审计部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独立性。
(二)审计部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三)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临时借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其中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每年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部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等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规章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察看现场和查点库存等;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和核算经济活动的计算机系统及有关电子信息和资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必要时,实施审计延伸调查,以获取更有效的审计证据;
(六)对审计工作进行故意拖延、阻挠、拒绝、提供虚假资料等的不配合情况,经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需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等应配合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审计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审计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观察、询问、检查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由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其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录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