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300920)_公司公告_润阳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红岸伟强成长1号)

时间:2025年12月22日

润阳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红岸伟强成长1号)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2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简称:润阳科技股票代码:3009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润阳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润阳科技股票的情况 ...... 1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3第七节备查文件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润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明茂投资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权益变动公司股东张镤女士与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镤女士向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
本报告书《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名称: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86127806法定代表人:梅海英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4-01-16注册资本:

1,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
1梅海英54%540万元
2姜宁46%460万元
合计1,000万元

(二)基金基本情况基金产品名称: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名称: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梅海英法定代表人中国深圳市福田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上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2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张镤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张镤女士向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交易总价为150,400,000元,对应每股转让价格为

30.08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甲方(转让方):张镤乙方(受让方):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用于实际执行本次交易的主体,即“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协议主要内容第一条标的股份转让

1.1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润阳科技(证券代码:300920,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

1.2

股东权益的承继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自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下称“交割日”)起,与该等股份所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限制转让义务等,均应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各方应根据目标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持股比

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3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

(1)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导致甲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次转让的股份数量将随之进行同比例调整,乙方受让的股份范围将自动涵盖因前述情形而从属于标的股份的新增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数量相应调整增加从属于标的股份而自然形成的送股、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的股份数额。同时,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2)如目标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则标的股份在交割前所取得的现金分红(含税)归属于甲方,乙方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中应扣除该部分已派发的现金股利。分红的实施时间以目标公司的分红派息日为准。(

)本条约定的价款调整,不影响双方在本次交易中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

(4)甲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第二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80%,即30.08元/股,标的股份数量5,000,000股,转让总价款150,400,0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零肆拾万元整)。

双方进一步确认,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过渡期内发生需调整股份数量或扣除现金分红等情形,前述转让总价款应根据该等条款的约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款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第三条标的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应在以下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本协议已由双方正式签署且生效,且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已经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3)至交割日前,目标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股份转让被取消的事件,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目标公司及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根据适用法律,双方应提供的过户手续资料全部完备。

3.2甲乙双方应共同负责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各项审批、备案及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相互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签署、出具及提交所有必需的法律文件,以确保上述条件的满足及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中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公证费、过户手续费等。第四条本次股份转让付款安排

4.1在本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目标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0,160,000元(占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

4.2自本次协议转让本协议3.1条第(2)款所述深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或同意文件后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0,160,000元(占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

4.3本次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0,080,000元(占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

4.4若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期逾期支付金额的0.1‰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如遇监管机构要求或其他不可预见等非乙方自身因素导致的事件,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第五条标的股份的交割

各方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风险及负担,均自交割日转移予乙方。自交割日,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权利人,享有并承担与该等股份相关的一切股东权利与义务;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亦不承担任何后续义务或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本股份转让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成立。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具体如下:

、通过深交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和规定审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其他必要的程序。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润阳科技股票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润阳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梅海英

2025年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长兴大道9号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股票代码3009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询价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A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股持股数量:5,000,000股持股比例:5.00%变动数量:5,000,000股变动比例:5.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上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梅海英

2025年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