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股份(300923)_公司公告_研奥股份: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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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奥股份: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7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运作资金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对外公共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方案提出建议并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经理层执行。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或过半数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短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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