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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300923证券简称:研奥股份公告编号:2025-031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李彪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2025年10月23日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15:00。

6.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40,00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51.22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9,94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4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43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3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5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9.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1999号公司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彪先生、闫兆金先生、石娜女士、孙永贵先生、王安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情况如下:

1.01选举李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71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71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李彪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闫兆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1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10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闫兆金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石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1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10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石娜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孙永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05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05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孙永贵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王安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05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05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王安民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

异议。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磊先生、徐克哲先生、王艳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情况如下:

2.01选举张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0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03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张磊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徐克哲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06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0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徐克哲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王艳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09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09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王艳梅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9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6%;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9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6%;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6%;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3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4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6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7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6%;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8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5.01、议案5.02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梁俊杰律师、徐丽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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